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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 并购 重组 上市
破产清算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英美法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我国称之为“破产清算组”。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破产清算
  ●重整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产权市场:企业破产制度的“补天石”

  ●完善破产清算组的若干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决做好企业关闭、破产、重组过程中各项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研究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听取国家经贸委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
  ●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
   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改制/并购/重组/上市
  专业律师:孟唯律师
  电 话:010-64251469
  E_mail:cqtf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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