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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 并购 重组 上市
事业单位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移交前社会职能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它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战略思考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制进程中若干难点问题的思考

   事业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座(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座(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座(三)

   企业分离
  ●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就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问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改制/并购/重组/上市
  专业律师:孟唯律师
  电 话:010-64251469
  E_mail:cqtf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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